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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维权不妥遭判道歉,法律强调整治行为底线

2026-09-20 2578

近期,襄阳某小区业主对业委会工作不满,选择在小区公告栏贴出侮辱性大字报,最终引发名誉权纠纷。五名业主因对物业管理和其他事务存有异议,合力在公告栏发布含有攻击性言辞的材料,严重影响了另一名业委会成员王某的声誉。

王某认为这些言论毫无法律依据,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,遂将五名业主告上法院,要求停止侵权、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。而被告则辩称自己是在行使业主的监督权,认为不应被视为侵权。

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,名誉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以侮辱或诽谤为手段的行为均属侵权。业主对小区事务的监督应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行使。五名被告的行为明显超出合理界限,导致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,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侵权。

判决要求五名被告在小区公告栏内连续三天公开赔礼道歉,内容需经法院审核。同时,驳回了王某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。法院强调,维护权益应选择合法方式,过激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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